公證員上門為市民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羅韜 攝) 6月6日訊(湘潭日報記者 陳鋼 通訊員 寧紅輝)俗話說“清官難判家務事”。家務事很難被控制和掌握,家里的很多事情總不是三言兩語就能夠說得清,但“公證”的出現,就有了一種化解家庭財產糾紛的最好方式。近幾年來,我市多家公證處深耕家事法律服務,堅守著“多謀之利,多解民生之憂”的信念,運用公證手段為人民群眾解決家事問題。 創新公證模式 案例: 李某的妻子黃某于去年4月去世,留下1.7萬元銀行存款,兩個孩子都在外省工作,黃某的父母住在鄉下。同年5月,李某帶著戶名為黃某的存折來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但由于子女沒回,黃某的父母身體不便,公證手續一時無法辦理,李某煩惱不已。 工作人員在核實清相關情況后告知李某,辦理小額財產繼承及保管公證只需本人帶身份證、戶口本,以及與黃某的結婚證、黃某的死亡證明即可,也能按正常程序取出這筆存款。事后,李某回電表示感謝。 公證員點評: 小額財產繼承及保管公證是2015年我市新實行的公證模式。所謂小額,即存款額在一萬以內,特殊情況比如夫妻一方去世,存款額可以擴大到兩萬以內。相比繼承權公證,小額繼承權公證的辦理手續較傳統公證模式簡化很多。從2015年開始,僅全國優秀公證處——湖湘公證處就已辦理158起小額財產“繼承及保管資格”公證,涉及金額約70萬元。 配送法律服務 案例: 今年56歲的易某因患肝癌常年救治于醫院,3月10日,其親屬來到湖湘公證處,聲稱“易某深感時日無多,想在最后的時刻對自己名下的兩套房產進行安排,希望能夠辦理遺囑公證。” 在審核相關資料并聯系醫院后,公證處委派公證員薛妍妮、姚棟梁攜帶相關辦證工具前往醫院。在易某的病床前,他們查閱了易某的病歷,并詢問相關事宜。易某表示,他常年就醫,個人生活都是妻子和獨生子細心照料。為了在病故后不產生家庭矛盾,易某和妻子商量后,決定將自己兩套房產中本人所占產權份額由兒子繼承。了解到易某的意愿后,公證員利用外出辦證軟件,當天便為易某辦理了遺囑公證手續。4天后易某因病去世,兒子在處理完父親的喪事后,憑遺囑公證書辦理了繼承權公證,順利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 公證員點評: 遺囑是遺囑人處理自己財產和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公證遺囑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易某的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不多見,多數家庭都選擇事后再去處理財產,這容易導致家庭矛盾深化。以前,遇到易某這種情況公證很難及時介入,一般是當事人口頭做些“交代”,無法真正起到法律作用。隨著上門辦證系統的投入使用,當事人或家屬只要及時聯系,公證處即可及時委派公證人員上門辦理,不需要前期做任何準備,真正的及時、便民、利民。5年來,湖湘公證處共受理了200余起遺囑公證,其中上門的有40余起。 開拓代辦服務 案例: 今年3月23日,26歲的熊某來到公證處,聲稱父親于日前死亡,他是家中獨子,母親陳某常年住院,爺爺也已過世,在世的奶奶不能上下樓。父親去世后,遺有兩套房產和部分存款,現在他想將上述房產過戶到個人名下,取出存款用于母親的治療。他經過咨詢得知,繼承權公證需要所有人員到場,且房產過戶也要母親一同前往房產局,所以他特地到公證處詢問該怎么辦理? 公證處立即派人前往死者生前居住的小區和鄰居核實了相關情況,但在辦理手續過程中遇到了問題:如果將母親陳某的產權份額過戶至熊某名下,需要陳某辦理委托公證,但陳某沒有適合的受托人。公證員袁曉軍告知當事人,公證處工作人員可代辦產權過戶以及產權證書領取等手續,熊某欣然接受。 公證員點評: 一般來說,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所有法定繼承人到場辦理,但往往辦完繼承權公證并不能達到申請人的真正目的。案例中,當事人的目的是將房產過戶至他的名下,按正常程序,辦理完繼承權公證后,母親要與熊某一同前往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公證處在受理繼承權公證時,就將所有流程告知當事人熊某,并免費為受托人代辦一切手續,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及服務意識贏得了當事人的肯定和感謝。 力促家庭和諧 案例: 72歲的陳某是某國企退休職工,喪偶多年,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其名下有商品房一套、單位福利房一套以及退休工資若干。陳某退休后便請了保姆張某照顧自己,多來年,張某的悉心照顧令他非常滿意,正好張某也是中年喪偶,于是兩人商量后決定結婚,卻遭到三個子女的強烈反對。 日前,陳某的一個兒子聯系了公證處,他坦言反對父親再婚是擔心父親的財產受損。公證處在聯系各方當事人后,在陳某家中召開家庭會議,最終全家達成一致意見。子女同意父親再婚,但必須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陳某、張某當場向公證員申請,協議約定“陳某名下的兩套房產是陳某的個人財產,婚后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陳某的退休工資由張某管理,用于陳某、張某的婚后日常生活。”簽完協議后,三名子女都表示父親的婚事是喜事,要辦得熱鬧。 公證員點評: 現實生活中,很多婚姻關系都因為財產、債務的混亂,導致家庭矛盾甚至關系破裂。尤其是陳某的這種再婚情況,雙方都有子女及個人財產,因財產、債務等導致的矛盾將更為明顯!痘榍埃ǚ蚱蓿┴敭a約定》有效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將各自的財產、債務等明確劃分,不因財產影響感情以及家庭關系,從而促進家庭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