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訊(湘潭晚報 李濤 通訊員 劉倩)在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未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新進員工工作一個月后在上班時摔傷,這樣的事故是否算工傷,用人單位應承擔怎樣的責任,需不需要賠償呢?6月13日,岳塘區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2014年12月24日,張燕(化名)應聘至某酒店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酒店也沒有為張燕購買工傷保險。 2015年1月31日,張燕在酒店餐廳工作時意外摔傷,隨后住院治療8天后強行出院。張燕出院后,分4次在該醫院門診治療,門診醫囑均要求她在家全休。 因與酒店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張燕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經認定,張燕所受損傷為工傷,構成拾級傷殘。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酒店支付張燕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3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7400元,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17400元,合計55100元;一次性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資14800元,一次性支付張燕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1066.4元。此外,退還其服裝保證金及培訓費300元,合計71266.4元。 因對該裁決書不服,酒店向法院起訟。 岳塘區法院民一庭黃法官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黃法官說。 同時,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應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酒店方面沒有跟張燕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其參加工傷保險,所以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支付其未簽訂合同期間每月兩倍的工資。因工傷鑒定為十級傷殘,根據張燕月工資2900元/月,按照標準可獲得各項補償金共計7126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