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撞倒路人后,他竟開車將傷者拖行200多米,導致傷者當場死亡 □ 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8月28日訊(湘潭晚報 吳珊 實習生 李寓)一年前,27歲的楊堅開著新車經過岳塘區曉塘東路時撞倒一名路人,想逃避肇事責任的他,竟開車將傷者拖行了200多米,導致傷者當場死亡。經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和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今年8月,楊堅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我市首例因交通肇事演變為惡性刑事案件。 事件:撞倒路人,他不停車反拖行 2014年7月28日凌晨2點49分,在岳塘區曉塘東路,夜宵店老板李某正準備關門歇業。這時,他看到不遠處一輛小車撞倒一名行人,車主下車查看情況后,又馬上離開了。 李某向岳塘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報案,事故民警到達現場時,并沒有發現傷者的蹤影,只有一雙拖鞋和幾截斷裂的皮帶。沿著事故現場隱隱約約的血跡,民警在200米開外發現了奄奄一息的傷者羅某。由于傷勢太重,羅某于當天凌晨4點多經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現場的血痕,民警基本斷定有兩個案發現場。羅某被撞倒后,又被車子強行拖了200多米,才導致了致命的傷情。 肇事司機是何許人也?報案的李某說,由于事發路段的路燈比較昏暗,他只看到車牌最后兩位數字“02”,而兩個現場除了死者的遺物外,并沒有遺留車輛散落物。 根據非常有限的線索,交警調取了沿線的監控,發現了車輛大致的逃逸路線,最終發現嫌疑車在板塘鋪步步高附近作了短暫停留。穿著白色背心的駕駛員下車后打開手機燈,對車底作了簡單檢查。這個片刻的停留,讓警方確定肇事車是一輛香檳色的新款大眾帕薩特轎車。 岳塘交警調出了我市2011年至今所有的1000多臺新款帕薩特車型資料進行逐一排查,根據顏色、車牌后兩位數等線索,將排查范圍逐步縮小,最終鎖定了牌號為湘C2YZ20的肇事車,證實目擊者當時看反了車牌最后兩位數。 隨后,岳塘公安分局、岳塘交警大隊專案組民警來到鄉昭山村,在楊堅家的前坪找到了嫌疑車。通過對車底人體組織和血液DNA的對比,與死者羅某吻合,之前拒不承認肇事的楊堅最終低頭認罪。 經過反復比對證據,同年8月13日,岳塘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準岳塘公安分局將楊堅逮捕。 偵查:多項證據直指故意殺人 為何這起案件定義為故意殺人?在公安部門偵查過程中,多項證據直指楊堅在明知撞倒行人,仍然繼續行駛,致羅某死亡。 岳塘公安公局民警在血跡分析時發現,在事發地點的網吧門前,發現了被害人的拖鞋皮帶殘片等物,還有一堆小血泊,證明這里是事發的第一起始位置。距離這里30米范圍內由東向西方向,有線性擦拭滴落狀血跡,說明當時的出血量不大,之后又留下小血泊,說明傷者與事故車輛在血泊位置有過短暫停頓,才能匯聚足夠的血量形成血泊。隨后,警方又發現地面有輪印拖痕跡,在80米開外又出現大塊血泊,這時羅某已在車下拖行幾十米,導致他大量出血,最終因出血性休克致死。 同時,警方在事發地,在同樣的時間段,將模擬人體條狀物置于指定位置,開動事故同款車輛開到模擬人體正上方,由實驗車前后左右四個方向低位觀察,都可以看到車底有人體輪廓,這說明楊堅發現撞倒羅某停車后,完全能判斷車下壓到的是人,并非他所說的“小狗”。 量刑:從重從嚴懲治逃逸 在量刑上,楊堅及其辯護人提出,楊堅的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殺人罪,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堅的行為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在駕車肇事撞倒羅某后,發現羅某躺在汽車尾部,在羅某未死亡且明知繼續駕駛車輛可能導致羅某死亡的情況下,仍駕車逃離現場,其主觀上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楊堅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楊堅不服上訴,但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岳塘交警大隊事故中隊負責人表示,這起案件是我市首例由交通肇事逃逸演變為故意殺人的惡性案件,法院的判決公平、公正,給一些存在僥幸心理的駕駛員沉重的教訓。肇事后,楊堅未停車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而是駕車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過程中,楊堅又將被害人羅某拖行200余米后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