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訊(湘潭晚報 李濤)公章是不能隨便刻的,這個道理許多人都懂。然而,我市個體戶曾某,少則20元多則80元,只要“客戶”有需要,他連公安局的章都敢刻,最后把自己“刻”進了班房。 2014年10月,陳某在沒有出具有關手續的情況下,找曾某刻了“大鵬路格力空調專賣”等4枚印章,價格是每枚30元。 據陳某在案發后交待,當時自己銷售格力空調,為爭取拿到優惠價格,需盡早向廠家申報合同書,“我為了及時蓋到購貨方公章,就想到了這個辦法。” 此前,曾某在我市潭邵路開了一家小商店,同時對外承接制刻印章業務。2014年3月,他從長沙購置刻章設備后,多次以20元至80元不等的價格“攬活”,期間既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也沒有登記備案。 2014年10月1日,民警在依法對曾某所經營的商店檢查時,查獲了刻章機1臺、塑膠印章原胚1098枚、光敏印章原胚307枚、硫酸紙等用于制作印章的物品,F場還發現不少刻好的印章、印模,涉及企業、學校、黨政機關等,甚至還有刻有“湘潭縣公安局”的章子。 今年9月,雨湖區人民法院以曾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半,宣告緩刑2年。 一審宣判后,曾某不服上訴。11月25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