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訊(湘潭晚報 李濤 通訊員 陳璐)因不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公司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但在收到復議維持決定后的第二十天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6月13日,這個案子在岳塘區法院一審審結,公司的起訴被駁回。 2014年11月9日,某保安公司職員劉某下班后與同事一道回家,路上因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并被送到醫院救治。事后,交警部門認定劉某無責任。因保安公司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為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劉某向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后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某受傷系工傷。保安公司對此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隨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保安公司簽收了復議決定后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塘區法院行政庭庭長涂立宏認為,在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的情形下,行政相對人若未能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不僅意味著其失去了就行政復議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其對原行政行為也相應地喪失了訴權。 “本案中,保安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簽收了行政復議決定,其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于2015年10月23日就已屆滿。保安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提起訴訟,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涂立宏說。 |